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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生态文化构筑美丽梦(7)

来源:未知 作者:邢台新闻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3个月后黄淦波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3亿余元损失。 广东省高院受理黄淦波的反诉书后,于2012年5月7日正式

3个月后黄淦波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3亿余元损失。

广东省高院受理黄淦波的反诉书后,于2012年5月7日正式立案。5月28日,广东省高院将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的案件一并移送审理。征得双方同意后,广东省高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石新社区为该案的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为该案反诉原告。

同年9月20日,石新社区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改“解除双方合同”为请求判决确认石新社区与黄淦波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已经履行了14年多的合同是否有效,成为双方在法庭争锋的焦点。

庭审阶段,石新社区提供了一份由石新村民向樟木头镇政府提交的《关于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村民权益、强烈要求收回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权问题的反映》,这份意见书的签订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多名村民在上面签字表达诉求。对此,黄淦波认为,村民意见书不能代表1999年的村民意见,而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就观音山承包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提出相关规定。

为了证明观音山景区在合同期间受到当地社区非法侵害,黄淦波提交了一份2005年石新社区的复函,该复函内容主要反映当时景区私砍林木种果树的问题。黄淦波还提交了有人在观音山兴建别墅的资料,证明石新社区默许观音山上违规建别墅。

黄淦波的另一项反诉请求是高达3亿元的赔偿。起诉书称,由于石新社区对景区进行非法侵害,导致不能实现化石捐赠合作,而违规兴建别墅、砍伐林木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30050.8万元经济损失。

对此,石新社区辩称,森林公园的产权人为石新居委会,村民毁林是石新社区的损失而不是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的损失。市民修建别墅是依照法律实行,并无违规。同时,石新社区认为,化石捐赠协议并未实行,也无损失可言。

观音山之争在2012年底有了初步结果。记者2013年2月7日获悉,广东省高院一审认定《联合开发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广东省高院驳回了黄淦波其他反讼请求,3亿余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未获支持。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黄淦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1999年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已经通过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同意,但至2010年9月20日石新社区主张合同无效为止,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承包观音山森林公园已超过10年,石新社区一直按合同收取承包费,石新社区称合同严重损害村民利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广东省高院认为,黄淦波于2002年在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观音山的投资;2005年,观音山获林业局批准设立观音山森林公园,均说明观音山公司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是合法的。但广东省高院也认为,黄淦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观音山的非法侵害是由石新社区纵容导致,不能证明石新社区的违法行为导致投资人不能投资而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损失,所以黄淦波主张石新社区违约和违法应赔偿3亿元依据不充分,广东省高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石新社区与黄淦波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自己的上诉要求,黄淦波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广东省高院认定合同有效,但观音山被毁林种果树、遭到非法侵害导致化石捐赠合作失败是事实,法院未就这一部分进行详细审理,其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希望通过最高法院的审理获得这一部分赔偿,同时对观音山上的兴建别墅行为进行制止。而石新社区书记蔡树生则坚持认为《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希望最高院能够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理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判决书显示,石新居委会在和黄淦波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应保证对内就该合同的签订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其基于为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不因居委会换届而有所改变。

责任编辑:邢台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