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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生态文化构筑美丽梦(6)

来源:未知 作者:邢台新闻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近年来,观音山森林公园曾向东莞市物价、发改职能部门上书,申请取消公园门票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均被否定。2014年11月4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近年来,观音山森林公园曾向东莞市物价、发改职能部门上书,申请取消公园门票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均被否定。2014年11月4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显示:公园属利用集体林地资源建设的级森林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办法》、《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不同意放开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此,观音山方面认为,观音山不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观音山是樟木头镇石新社区的集体土地,而黄淦波是承包者和经营者,其拥有观音山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从1999年底开始自筹资金投资建设,政府部门均没有过相应财政支持。我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不应适用于观音山公园。此外,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观音山门票价格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黄淦波表示,要求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以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推动转方式、惠民生。观音山申请取消政府指导价,符合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旅游业的政策和市场规律,也符合当地市政府提出的为企业松绑、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七)有公开报道指出,探究国内10年来森林公园的发展状况,便会发现许多发生在各地的森林公园遭遇破坏的案例。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无一例外地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驱动。

早在2007年,林业局批准了观音山森林公园总体发展规划,即观音山森林公园内会展中心周围1500亩区域内可进行旅游附属设施建设。如果土地能进行变性,按1的容积率进行建设,1500亩土地可开发2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如果观音山的土地用来开发房地产,仅按照每平米0.5万元获利计算,利润就高达100亿元。

2006年,樟木头镇政府向观音山公司发出《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意在将观音山收购回镇政府,并给予黄淦波一定补偿。收购要求遭到黄淦波的拒绝。“我在观音山投资上花了近3亿元,政府只补偿我几千万元,我怎么可能答应。”

几经交涉无果后,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判决黄淦波归还观音山经营权。其认为,1999年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并未通过村民会议以及2/3以上的人员同意,违反了《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是无效合同。

3个月后黄淦波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3亿余元损失。

广东省高院受理黄淦波的反诉书后,于2012年5月7日正式立案。5月28日,广东省高院将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的案件一并移送审理。征得双方同意后,广东省高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石新社区为该案的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为该案反诉原告。

同年9月20日,石新社区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改“解除双方合同”为请求判决确认石新社区与黄淦波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已经履行了14年多的合同是否有效,成为双方在法庭争锋的焦点。

庭审阶段,石新社区提供了一份由石新村民向樟木头镇政府提交的《关于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村民权益、强烈要求收回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权问题的反映》,这份意见书的签订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多名村民在上面签字表达诉求。对此,黄淦波认为,村民意见书不能代表1999年的村民意见,而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就观音山承包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提出相关规定。

为了证明观音山景区在合同期间受到当地社区非法侵害,黄淦波提交了一份2005年石新社区的复函,该复函内容主要反映当时景区私砍林木种果树的问题。黄淦波还提交了有人在观音山兴建别墅的资料,证明石新社区默许观音山上违规建别墅。

责任编辑:邢台新闻网